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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防火门、凤台防火门 防火间距是两栋建(构)筑物之间,保持适应火灾扑救、人员安全疏散和降低火灾时热辐射等的必要间距。 通常根据下述情况确定防火间距: 1.考虑热辐射的作用。火灾资料表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低层民用建筑,保持7~10米的防火间距,在有消防队进行扑救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蔓延到相邻的建筑物。 2.考虑灭火作战的实际需要。建筑物的建筑高度不同,需使用的消防车也不同。对低层建筑,普通消防车即可;而对高层建筑,则还要使用曲臂、云梯等登高消防车。为此,考虑登高消防车操作场地的要求,也是确定防火间距的因素之一。 3.考虑节约用地。在进行总平面规划时,既要满足防火要求,又要考虑节约用地。在有消防扑救的条件下,能够阻止火灾向相邻建筑物蔓延为原则。 各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一)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高层民用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1的规定。 高层用民建筑之间及高层民用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2.两座高层民用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米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相邻的两座高层民用建筑,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米。 4.相邻的两座高层民用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米。 (二)库房的防火间距 1.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米。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2的规定。 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2.2.2.的要求增加3米,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3.2.2.2的要求减少2米。 2.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3的规定。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2.2.2的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按表3.2.2.3的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表3.2.2.2的规定增加2米。 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除外)与重要的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米。 (三)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4的要求 2.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与所属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燃煤锅炉房(单台蒸发量不较过4T且总蒸发量不较过12T)的防火间距按上表的规定执行。 3.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较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总和不较过2500平方米,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米,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上表的规定。 4.燃油、燃气锅炉房及单台蒸发量较过4T/h且总蒸发量较过12T/h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表3.2.2.5的防火间距执行。 (四)厂房的防火间距 1.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5的规定。 2.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5的规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表3.2.2.4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要求执行。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明火地点是指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散发火花地点是指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砂轮.电焊.气焊(割).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3.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表3.2.2.3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米。 4.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数座厂房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较过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较过7米时,不应小于4米;较过7米时,不应小于6米。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2.2.5的规定。 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 类厂房与铁路、道路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30米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20米 厂外道路路边-------------15米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米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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