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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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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防门-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

对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配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配建比例在3%—5%之间,这是法定义务。可在现实中,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的需要,把不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从而损害了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为此,实施办法规定了“应建必建”的法定义务,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制定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免易地建设费的优惠措施。并在第三十三条对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惩罚措施。为了从源头上把好关,实施办法为政府各相关部门套上了“笼头”,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在第七条第五款规定,重要经济目标中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前,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在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内容的或者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通过对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义务规定,使人防工程的建设得到了有效保证。

    对于人防工程的维护,实行分类负责的原则。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负责;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维护管理资金,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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